博那德(福建)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81执保1232号
申请人: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873405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文岭镇前董村文鹤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73220127F。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中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6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