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3012号
原告:魏妹,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薛翠铃,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昱颍,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1JNMXXU,住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区陶瓷科技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林强,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73220127F,住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前董村文鹤路168号1#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应响,总经理。
原告魏妹与被告福建省龙企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第三人福建博那德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魏妹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魏妹负担。
审 判 员 陈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嘉楠
书 记 员 池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