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6206号
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一段香槟尚城26幢4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董事长。
被告:南充联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于陛路二段6号公园大地8号楼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
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联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泽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 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