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3844号
原告:四川共诚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AF5JQP8B。
法定代表人:杜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一段香槟尚城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2393110P。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共诚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原告四川共诚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4,97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四川共诚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共诚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杜 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纯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