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6288号
原告:杨育维,男,生于1972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浪(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共诚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明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AF5JQP8B。
法定代表人:杜莉。
被告:王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曾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第三人: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一段香槟尚城第26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2393110P。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
原告杨育维诉被告四川共诚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文、曾强、第三人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杨育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育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