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2财保4号
申请人:谢海明,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一段香槟尚城第26幢4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谢海明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0507××××6926,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银行存款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谢海明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同等价值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海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账号:0507××××6926,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有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海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