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920号
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一段香槟城第26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239311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礼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西昌市礼州镇苏祁路112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礼州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昌市礼州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昌市礼州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2.00元,减半收取3381.00元,由原告鑫亿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