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7614号
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同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02747885。
法定代表人:赵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亭,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区银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7M44C80。
法定代表人:刘忠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城南街东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86FNL6B。
负责人:尹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吉建,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3元,减半收取5926.5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仲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