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5执保308-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银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7M44C80。
法定代表人:刘忠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冀1125执保3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19年1月3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