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5民初292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平县。
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银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忠席。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