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5执保30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银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7M44C80。
法定代表人:刘忠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并以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时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