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9民初468号
原告:***,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石家庄市藁城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藁城区九门回族乡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许爱清,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英,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平巷**。
法定代表人:邢国彬,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住所地:藁城区东城南街东廉巷**
法定代表人:尹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鹏(,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庄村委会)、石家庄市藁城区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站)、第三人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万德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被告黄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英、被告公路管理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柱、第三人万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鹏、李晓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0000元,后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18.7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南往北行驶至黄庄村××村公路时,因路面存在大量未被清理的修路用沙致使原告被滑倒摔伤,造成原告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左颊软组织挫伤、左侧颧骨骨折、左眼睑裂伤。原告的摔伤是因为被告疏于对黄庄村东村道的管理,致使路面长期滞留大量修路用沙导致路面光滑,造成原告被摔伤的后果。被告村委会作为该村道的所有人未对该路段路面进行及时清理,存在过错。被告公路管理站作为该路段的日常养护管理人,因其疏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路面未及时进行清理,从而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与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无奈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置之不理,为充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判如所请。
为证实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录像资料一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以及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
2、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六张、诊断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1479.71元;
3、原告及朱玉东户口页复印件三张,拟证明原告及其护理人身份关系;
4、河北圣澳斯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该公司为原告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单明细,拟证明原告误工损失;
5、石家庄启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朱玉东护理工资表,拟证明原告护理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6、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收据一份,拟证明原告三期时间及鉴定花费的费用。
被告黄庄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黄庄村委会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起诉。根据《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黄庄村委会不是涉案公共道路的管理者或责任主体,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实体方面,1、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故的经过、原因及事故责任,否则应认定为事实不清。2、原告主张路面长期滞留大量修路用沙,应提供证据证明。3、原告称因路面有沙造成原告摔伤的后果,原告应提供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4、原告主张村委会是村道的所有人,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对以上四项有足够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因藁城区政府已经将涉案公路的维护工作发包给了万德分公司,该公路的养护工作与村委会无关,村委会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黄庄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公路管理站辩称,同意被告黄庄村委会的意见,根据藁政办5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村道路由乡政府负责养护,与公路站无关。公路站只负责六条国道,还有辖区内的六条道路,涉案道路不在该范围。后得知,县政府把该路段发包给第三人。
被告公路管理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万德分公司辩称,我们是和政府签的合同,只负责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清运收集,对于建筑垃圾、农业垃圾、工业垃圾属于政府自己清理,不在我们的处理范围内,所以我们没有义务赔偿。
为证明自己主张,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项目合同书一份,拟证明第三人只负责生活垃圾,不负责建筑垃圾。
被告黄庄村委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称,对证据1,三性均不认可。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不能显示拍摄的时间、地、地点能显示是黄庄村的东环村公路,并且拍摄时也没有被告村委会任何人员在场,对该证据不认可。我们认为该证据与原告的陈述也没有关联性,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2,医疗费票据和诊断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应提供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3,户口页也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应提供原件核对;对证据4,原告误工证明、工资明细、营业执照真实性不认可,营业执照上的印章样式不符合现行印章规定。误工证明没有出具证明的时间,没有出具证明人的签字,加盖印章的大小和样式也不符合现行印章的规定。对工资单明细真实性也不认可,理由同证明,且签名肉眼可见是一人笔迹;对证据5,启恒营业执照等,真实性均不认可。护理证明没有出具证明的时间,没有出具证明人签字签章。工资表也不认可;对证据6,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意见,第一、司法鉴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准许原告鉴定申请后,未组织双方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违背证据规定第32条,诉讼程序的不公正就难以保证实体的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第二、鉴定书存在严重缺陷,内容中没有对鉴定过程查体情况说明,不能体现检查的方法技术手段,鉴定书没有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鉴定的承诺书,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相应的资格证明,只有执业证书,没有资格证书。以上三个缺陷严重违背证据规定第33条和36条,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三期时间过长,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费收据不是正规的发票,只是手写的收据,不符合收费管理的规定,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公路管理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黄庄村委会的质证意见。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经质证称没有意见。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称,同黄庄村委会的质证意见。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经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在合同中第四页第二项甲方的义务,并没有明确显示涉案的沙土及其他情况,所以说本案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9日,原告***在正定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载明“左眼睑裂伤”。后原告诉至本院,并申请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三期鉴定,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的误工期限建议为6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30日,营养期限建议为30日。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84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则应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被告有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本案原告自称2019年11月9日,在黄庄庄××××二轮电动车从南往北行驶时,因路面存在大量未被清理的修路用沙,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原告提交的证据仅有正定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门诊病历、受伤的照片,路面有黄沙、血迹的照片、原告自称出警的照片这几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辩称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显示拍摄的时间、地、地点能显示是黄庄村的东环村公路,并且拍摄时也没有被告村委会任何人员在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具备连贯性,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系在何地,因何种原因受伤,从而也不能证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补交诉讼费,故对于原告增加的4018.71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黄庄村民委员会、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公路管理站、第三人河北万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邮编:0521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