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3执268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1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11月1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加处罚款,债权已受偿0元,尚有10000元及加处罚款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浩杰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王金明
书记员  孙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