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891民初96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邹城市开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坤公司)、济宁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公司)、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店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蕙、孔在溶,被告国基山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谦谦,被告诚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基公司、被告店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坤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开坤公司与国基山东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坤公司系发包人,国基山东分公司系承包人,***为国基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与***签订承包合同,应视为国基山东分公司将所承包工程分包给了***,因***并无相关资质,故该公司与***之间的《承包合同》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国基山东分公司已签订《工程竣工交接书》,且***已在工程量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能够认定***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价款为129757.92元。虽国基山东分公司与***达成以房抵款协议,但因***并非店子村村民,其依据该协议与开坤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国基山东分公司应当继续向***履行支付工程价款129757.92元的义务,因国基山东分公司系国基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国基公司应当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29757.92元。***主张被告应赔偿其损失,因案涉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其违约责任条款自然无效,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另主张开坤公司、诚和公司及店子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开坤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1日,店子村委会与诚和公司签订《店子村社区旧村改造协议书》,约定由诚和公司负责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旧村改造工程,由店子村提供建设用地。2018年5月31日,开坤公司与诚和公司签订《店子村社区旧村改造工程联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旧村改造工程,合作方式为诚和公司提供用地,开坤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利润由开坤公司分得40%,诚和公司分得60%,开坤公司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自主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营销、租赁及管理工作,承担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开坤公司与国基山东分公司签订《济宁市高新区改造施工合同》,约定开坤公司将位于济宁市高新区改造项目发包给国基山东分公司,合同总价款为一亿元人民币,***在国基山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2018年7月19日,上述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8年9月11日,***与***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济宁市高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防水施工任务交由***完成,防水单价为每平方66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完工后付总价的80%,综合验收后3个月内付到总价的97%,剩余30%作为保证金,工程无质量问题2年内结清,保修期为5年。2018年10月24日,***与***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了店子村旧村改造工程2#3#楼室内、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工程报价及做法,约定单价为每平方米39元。2018年9月11日,***向***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店子村防水工程定金10000元整。2018年11月15日,***与***在核算后出具了店子村旧房改造3号楼防水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总价款为129757.92元。 2018年12月15日,开坤公司与***签订《售房合同》,约定***自愿购买开坤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社区3#楼东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一套,面积为12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89000.02元,并确认买受人清楚在合同订立时,该房屋不具备办理不动产证书的条件。同日,双方再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接收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社区3#楼东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一套。
一、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29757.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兰玲 人民陪审员  于爱军 人民陪审员  郭永文
书 记 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