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891民初95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邹城市开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坤公司)、济宁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公司)、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店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蕙、孔在溶,被告国基山东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谦谦,被告诚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基公司、被告店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坤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开坤公司与国基山东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坤公司系发包人,国基山东分公司系承包人,国基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该公司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30日交付,且开坤公司与国基山东分公司均认可包括***所施工的案涉工程在内的3#楼于2018年11月29日竣工,故***有权主张案涉工程款。根据开坤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售房合同》和***出具的欠款条载明的数额,***施工的案涉工程价款应为98000元(198000元-91000元)。虽开坤公司与***就案涉工程款达成《以房抵款协议》,但因***并非店子村村民,其依据该协议与开坤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且开坤公司亦未向***交付《售房合同》项下的房屋,故国基山东分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向***支付工程价款98000元的义务,***要求向其支付工程款978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国基山东分公司系国基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国基公司应当向***支付欠付工程款97830元。***主张的利息损失,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另主张开坤公司、诚和公司及店子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开坤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1日,店子村委会与诚和公司签订《店子村社区旧村改造协议书》,约定由诚和公司负责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旧村改造工程,由店子村提供建设用地,诚和公司负责提供本项目除土地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同时对售房价款及分配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31日,诚和公司与开坤公司签订《店子村社区旧村改造工程联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旧村改造工程,合作方式为诚和公司提供用地,开坤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利润由开坤公司分得40%,诚和公司分得60%,开坤公司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自主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营销、租赁及管理工作,承担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开坤公司与国基山东分公司签订《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店子村旧村改造施工合同》,约定开坤公司将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店子村旧村改造项目发包给国基山东分公司,合同总价款为约一亿元人民币,***在国基山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确认。2018年7月19日,上述双方就前期施工遗留的工程及第一期施工安排等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2018年10月25日,国基山东分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国基山东分公司将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王因店子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中3#楼室内墙面刮腻子及室内天棚刮腻子工程分包给***,刮腻子综合单价为9元每平方米,工程量约1000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约为90000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毕验收后,15日内支付承包价款的95%(承包价款=刮腻子实际发生面积×合同内约定的刮腻子综合单价),剩余5%承包价款在验收后30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11月29日,国基山东分公司向开坤公司提交案涉3#楼竣工验收报审表,该表载明,经预验收,该工程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2018年11月30日,国基山东分公司与开坤公司就案涉3#楼签订工程竣工交接书,载明:本工程(3#楼)已于2018年11月29日正式竣工,现于2018年11月30日由国基山东分公司移交给开坤公司。2018年12月15日,开坤公司与***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并鉴订协议书(以房抵债协议),协议第2条约定,乙方(***)接受的房屋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社区3#楼西单元2楼东户,面积为12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89000元。协议第4条约定,乙方(***)为建设方(国基山东分公司)的施工人员,甲方(开坤公司)代建设方直接向乙方(***)结算,乙方(***)的工程款直接抵扣本协议第二项的房款。同日开坤公司与***依据上述《协议书》签订《售房合同》,约定***自愿购买开坤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社区3#楼西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一套,面积为12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89000元,并确认买受人清楚在合同订立时,该房屋不具备办理不动产证书的条件。2018年12月21日,***就上述《协议书》和《售房合同》载明的房款抵扣其案涉工程款后出具欠款条1份,载明***欠国基山东分公司***玖万壹仟元。此款为店子村项目工程款的房屋折价款。另查明,开坤公司与***签订《售房合同》后,***并未实际获得《售房合同》项下的房屋即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社区3#楼西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该房屋已被店子村委会分配给其村民。
一、被告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97830元并支付利息(以97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以上合计2293元,由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兰玲 人民陪审员  于爱军 人民陪审员  郭永文
书 记 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