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六盘水伟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0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伟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10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05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伟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2021年1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对六盘水伟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该公司银行账户上无可用余额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六盘水伟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名单,后经我院通过不动产中心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位于钟山区人民中路,但该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经将该土地进行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黔020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书记员  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