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507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庆,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绪绪,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十三路交汇处大城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E73E3C。
负责人:王孝钢,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90865859L。
法定代表人:乔晓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孝钢,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乔晓红,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孝钢、乔晓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孝钢、乔晓红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孝钢、乔晓红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