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34号
申请人:***,男,瑶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姚江**,男,瑶族,1990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严小方(特别授权),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肖丽芳,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张丕爱,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玉溪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59170916。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
被申请人:聂作辉,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90865859L。
法定代表人乔晓红。
申请人***、姚江**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同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申报的工程款且已确认为优先债权共58337807.09元中的11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冻结聂作辉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中的100000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120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江**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同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处优先债权1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聂作辉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中款项共1000000元。
以上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姚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