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15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十三路交汇大城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E73E3C。
法定代表人:王孝钢,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90865859L。
法定代表人:乔晓红。
被申请人:张庆田,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邹城市开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镇中南宫村村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C8EAK2F。
法定代表人:张盟。
被申请人:济宁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PF8K67。
法定代表人:邢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12312632939W。
负责人:全祥路。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国基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庆田、邹城市开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店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86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已保全完毕,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保15号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