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24执保35号
一、案件的由来
关于申请人济南瑞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基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本院立案庭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济南瑞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
被申请人济南基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南路。
三、保全内容
依据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24民初2900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瑞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
款21万元的冻结。
四、保全过程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保全,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瑞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本案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五、保全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刘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