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56号
原告:济南基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西周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勇,济南槐荫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经十西路12517号。
法定代表人:慕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基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基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基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93元减半收取13897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基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然
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