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8754号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46452012A。
法定代表人:张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水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9071706D。
法定代表人:金跟。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英沃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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