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

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24号区长实大厦七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42************675。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因与上诉人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3600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已交纳21800元,上诉人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21800元,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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