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02民初660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24号区长实大厦七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25159474B。
法定代表人:邹辉。
委托代理人:廖再华,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运乃诉被告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