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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2194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9月11日,汉族,户籍住址:海阳市。系***的儿子。 原告:***,女,生于1967年6月29日,汉族,户籍住址:海阳市。系***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82年10月23日,汉族,户籍: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营口鑫溢德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熊*****(哈大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安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8号公路大厦8、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盛泉工业园南500米。 负责人:***。 被告: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青威高速路南、香港路东。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佛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8号3座8楼802。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营口鑫溢德物流有限公司、北安市永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佛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佛山市佛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