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7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