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7执10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东村街道石剑村。
被执行人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作浩,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09108800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浩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09108800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