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22民初4462号
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98388955J。
法定代表人:陈庆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松、柯志昆(实习),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YM5T6X
法定代表人:陈水芳,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90年5月21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松、柯志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百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百合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拖欠电梯维保款35280元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3日,三被告以金百合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一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其为三被告管理仙游县鲤南镇圣泉嘉苑小区的14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每台每月28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年维保费共计47040元,合同约定维保费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每季度应支付1176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提供相应的电梯维保服务,**在维保单上签字确认,但截止至今三被告仅由**支付第一期维保费11760元,尚欠35280元维保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经催讨,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讼请求。
金百合公司辩称:其公司自2017年12月7日注册成立,至今一直以存续无营业零报税状态,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人与他人签订营业性的合同合约,其保留对涉嫌伪造公司公章及伪造合同的相关不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辩称:其原来只是金百合公司的职工,劳务时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每月工资2000元。在2018年11月23日,通用公司与金百合公司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时,为了便于联系,当时**(系保障房职工)让其在合同上写上其的电话号码。2019年6月30日,金百合公司退出承包,由厦门欣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入驻圣泉嘉苑小区接手进行物业管理,其本人被欣锦公司继续留用,因此在此后的电梯修理单上仍然有其签字。据上所述,其只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并非物业公司的业主或股东,平时领取的只是工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分红,不应该承担物业公司与他人所签订合同上所约定的义务,原告将其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法院应该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金百合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其不清楚,其是受住建局下的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保障办主任张德渭的要求去圣泉小区上班,工资2000元,是从收取的物业费(有时包括小区房屋的租金)扣的,物业费是其汇给**,**再汇给张德渭,物业是张德渭个人的,物业费是否有上交其不清楚,陈旭是张德渭叫过来上班的,做了几天因为生病就走了。
**辩称:一、其没有参与圣泉嘉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在与原告所签订的全部协议中,都没有其签字,其不必要对本案的任何法律责任承担义务。二、其于2017年起在仙游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打工,直至2019年10月30日被该中心辞退。其间,该中心的负责人张德渭在圣泉嘉苑小区负责物业管理,其只是帮忙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工商银行汇给原告11760元,不能等同于就应该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三、张德渭现在涉嫌刑事犯罪,在相关的刑事供述中承认自己才是圣泉嘉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的事务与包括,该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物业管理的事务包括其在内的其他人无关。物业费是**汇给其,其再汇给张德渭,物业是张德渭个人的,物业费是否有上交其不清楚,其的工资是住建局付的。
通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对账单、电子汇款单各一份,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特征,与本案有关联,应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金百合公司依法提交了陈水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莆田市公章刻制备案表复印件、约谈通知复印件一份,约谈通知、声明(致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仙游县鲤南中兴保障房小区及圣泉嘉苑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等复印件各一份。金百合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未提供原件供校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依法提交了辞退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通用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未提供原件供校对,本院不予认定。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3日,通用公司与金百合公司签订一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通用公司为金百合公司管理的14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每台每月28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年维保费共计47040元,合同约定维保费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每季度应支付1176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提供相应的电梯维保服务,**在维保单上签字确认,**代支付第一期维保费11760元;2019年6月30日,金百合公司不再对上述14台电梯管理。金百合公司对尚欠维保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致产生诉讼。
本院认为:通用公司与金百合公司签订的《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适格主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百合公司辩称其未与他人签订营业性的合同合约,涉案合同的签字及公章均为伪造,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其未提供原件供校对、质证,致其提供的莆田市公章刻制备案表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鉴于金百合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退出对涉案14台电梯的管理,其管理的时间实为7个月,金百合公司尚欠电梯维保费应为280元/台/月×14台×7月-11760元=15680元,通用公司对该尚欠的上述电梯维保费主张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由其他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维保费,应向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或债务人主张权利。**、**系电梯维保的确认人员及财务经手人员,系履行职务行为,通用公司主张**、**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通用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应予以驳回。金百合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156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物业服务费15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7月份年利率为3.85%)计至实际付清电梯维保费之日止;
二、驳回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后收取351元,由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莆田金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立伟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申请执行提示、履行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相关信息: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