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9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98388955J,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5280W,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汾湖镇汾湖村5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苏州优拓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