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中晋亿嘉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7115号
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中晋亿嘉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中晋亿嘉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中晋亿嘉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