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322民初3704号
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9838895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卡迪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水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5200045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卡迪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