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恢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执行人襄阳回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回升机电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庄毅,回升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回升机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回升机电公司银行存款737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韩 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