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回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襄阳回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执18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回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7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13840元并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3614.1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13840元及违约金134009.5元(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付,暂计至2021年1月23日止)予申请执行人,以上暂计647849.5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胡增荣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