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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