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2301民初7263号
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339号乌鲁木齐银行大厦1213房。
法定代表人:卢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霖,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咏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霖,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325553.34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公司昌吉项目部,项目部由被告独立经营,甲方按照项目部所发生的工程项目的产值收取5℅的管理费,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并扣除管理费后,拨付给乙方,并约定所发生的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相关问题、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昌吉项目部承接中国联通昌吉分公司光改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按时全额将工程款拨付给被告,但部分施工项目在建设单位审计中存在虚增工作量的情况,经核算虚增工作量325553.34元,该款项原告已经全额给付被告。原、被告于2018年7月3日进行核算,被告确认虚增工作量的情况,并认可原告代被告向中国联通昌吉分公司先行垫付退还了325553.34元工程款,但被告无故拒不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不同意向原告返还工程款,因为当时昌吉联通公司是已经审计验收完,原告提交的损失确认表中所有涉及的工程款27万多,原告已向被告付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光改项目损失责任确认单两份、资金损失明细表两份、损失情况确认表一份、微信截图一张、审定表六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交框架协议,经质证,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承包合同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签订该合同,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的昌吉项目部,原告按项目部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建设方开设的开票税金及成本税金由被告承担,承包期间,所有产生的一切财物经营及其他问题均由被告全权负责并承担,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均由被告承担。经质证,被告认为其在原告处承包项目属实,但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被告***提交工作量表一组,拟证实被告以原告名义承揽的项目,工程总价150多万余元,分两批进行审定。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甲方)签订《框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甲方将2015年中国联通昌吉驻地网小区扩容改造(含光进铜退)项目发包给乙方。原、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此项目由被告负责实际施工。因被告虚增工作量,2018年7月3日,被告在损失情况确认表上签字,涉及退款金额合计276353.34元,并注明“以上项目均是我本人在昌吉联通完成施工,与昌吉联通项目的结算,本人以挂靠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形式进行结算,对以上项目的退款本人全部认可,此款由瑞讯通信公司前期垫付”。
本院认为,因被告虚增工作量,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276353.34元,导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从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扣除276353.34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而涉及项目实际由被告完成施工,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276353.34元返还受损失的人。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49200元属于退铜项目,此项目未结算,也未从原告处扣除,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此492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76353.34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3元,由被告***负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