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27民初39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喀什市。
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963号3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卢永刚,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长途传输分局,住所地: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军,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瑞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长途传输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斯耶·玉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