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卢咏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瑞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