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3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毛毛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益民,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翔,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迈,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毛毛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毛虫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毛虫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新城市公司继续履行毛毛虫公司、新城市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租金按实测租赁面积计算);2.判令新城市公司退还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多收取毛毛虫公司的租金、空调费及管理费合计419954.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1%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新城市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新城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毛毛虫公司租金47117.5元及利息损失(以4711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毛毛虫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7日起计算至新城市公司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驳回毛毛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795.72元(毛毛虫公司已预交),由毛毛虫公司承担5445.72元,由新城市公司承担350元。鉴定费55000元,新城市公司已付测绘机构,由新城市公司自行承担。
上诉人毛毛虫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支持毛毛虫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新城市公司承担。
上诉人新城市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毛毛虫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7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毛毛虫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文及案外人王X作出《关于新城市大厦投诉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载明:“经前期调查取证,新城市大厦存在违法加、改、扩建行为(您们所租用的新城市大厦407室和408室在违法搭建范围内),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正式立案查处,并责令新城市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再查,新城市公司将毛毛虫公司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毛毛虫公司就涉案新城市大厦408号房屋支付欠付租金及利息,毛毛虫公司则反诉请求新城市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及赔偿相关损失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2020)粤0307民初39532号民事判决,判决新城市公司向毛毛虫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35400元并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已就该案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关于新城市大厦投诉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已明确涉案新城市大厦408室属违法搭建范围,故双方就该408号房屋所签订的《新城市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所形成的租赁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对此问题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双方本案所争议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经委托测绘评估机构作出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已明确涉案40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81.4134平方米,公摊率为30.8311%。毛毛虫公司虽对上述建筑面积及公摊率数额存在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按照上述测绘报告结论认定毛毛虫公司租用涉案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281.4134平方米并据此确定新城市公司应返还的差额部分租金,裁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毛毛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9.4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毛毛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91.44元、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春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尹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