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8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翔,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迈,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山丁,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卡教育培训中心。
负责人:王敏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山丁,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第三人:深圳市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翔,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迈,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卡文化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卡卡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卡卡教育中心)以及***诉第三人深圳市新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城市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解除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新合字第XX号及(2019)新合字第XX号合同,卡卡文化公司立即返还其承租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物业;2.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支付407室物业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298291.51元;3.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支付409室物业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102689.85元;4.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支付因拖欠407室房租产生的逾期利息,按每日0.1%标准从2020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5.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支付因拖欠409室房租产生的逾期利息,按每日0.1%标准从2020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6.卡卡教育中心对卡卡文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卡卡文化公司承担。
卡卡文化公司的***诉请求:1.新城市公司向卡卡文化公司返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止多收取407室房屋租金822055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为588259元);2.新城市公司向卡卡文化公司返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止多收取409室房屋租金36353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为11510元);3.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向卡卡文化公司赔偿损失1113781元;4.本案诉讼费由新城市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新合字第05014号《XX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建筑面积43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该合同所述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依据,租赁期间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合同附件《XX四楼407室乙方租赁平面位置图》用阴影部分标注该卡卡文化公司租赁房屋的位置,显示“面积436”。
2018年7月1日,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新合字第XX号《XX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租赁期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租赁合同未约定面积。合同附件《XX四楼409室乙方租赁平面位置图》用阴影部分标注该卡卡文化公司租赁房屋的位置,未载明面积。
2019年4月24日,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新合字第XX号《XX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续租上述407室房屋,租赁期间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租赁合同未约定面积。合同附件《XX四楼407室乙方租赁平面位置图》用阴影部分标注该卡卡文化公司租赁房屋的位置,未载明面积。
2019年11月,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编号为(2018)新合字第XX号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方变更为卡卡教育中心,该补充协议自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新城市公司及卡卡教育中心在补充协议落款处盖章。2019年11月2日,卡卡文化公司对外发布《公司名称变更说明书》,称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卡卡教育培训中心,自2019年11月1日起卡卡文化公司407室及409室均将使用新的名称开展工作。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均在说明书上盖章确认。
2020年2月始至本案一审庭审之日,卡卡文化公司方未向新城市公司支付租金。
2020年7月23日,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发送,称由于新城市公司多年虚增面积和疫情不可抗力的现实,其不同意新城市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新城市公司的解除属违法解除,并要求新城市公司赔偿损失。2020年6月,卡卡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新城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3023号;后卡卡文化公司于2020年8月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0日,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发送《要求恢复供电的函》,称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自2020年5月15日起对该卡卡文化公司进行停电,导致该卡卡文化公司自2020年5月15日起无法正常使用案涉407室、409室,并产生了巨额损失,要求新城市公司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要求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立即恢复供电。2020年8月23日,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发送《声明函》,称该卡卡文化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新城市公司方已于2020年8月21日恢复供电。2020年8月26日,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发送《针对“关于限期搬离的函”的回复函》,称该卡卡文化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案涉407室、409室存放有该卡卡文化公司公司财产,未经允许不得侵害。2020年8月28日,卡卡文化公司再次向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发送《声明函》,称新城市物业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再次切断案涉407室、409室电源并上锁大门,要求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2020年10月13日,卡卡文化公司向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发送《要求退还租赁保证金通知函》,称因新城市公司方强制锁门、焊门及2020年5月15日断电的行为,导致该卡卡文化公司无法使用407、409室,该卡卡文化公司在2020年9月25日撤场完毕并已信函通知新城市公司方,该卡卡文化公司要求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返还407室租赁保证金104640元、407室管理费保证金及中央空调费保证金20928元、409室租赁保证金34080元、409室管理费保证金及中央空调费保证金6816元,共计166464元。本案一审庭审中,卡卡文化公司方主张于2020年9月25日撤场搬离案涉407、409室,并称租赁房屋内已无卡卡文化公司方财物。
另,案涉房屋所在楼栋XX登记权利人为新城市公司,登记建筑面积为10973.62平方米。新城市物业公司就其与卡卡文化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机构予以受理,案号为(2020)深国仲受4598号。
2021年4月,一审法院根据新城市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407室、409室房屋建筑面积及公摊率进行测绘。2021年5月6日,上述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成果报告书》,测量结论为:407室套内建筑面积为302.6159㎡,建筑面积为395.9157㎡,公摊率为30.8311%;409室套内建筑面积为107.2382㎡,建筑面积为140.3009㎡,公摊率为30.8311%;XX整栋建筑面积合计27829.2588㎡。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对上述测绘成果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测绘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未依据《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进行测量和制作报告,对该测绘报告书的合法性及结论均不认可。上述测绘机构对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的异议予以书面回复,称该鉴定机构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进行计算建筑面积和公摊率,测绘报告合法合规。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对测绘机构的书面回复仍有异议,认为上述测绘成果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的合法性问题。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对该测绘报告书提出了多处异议,测绘机构一一回复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采信上述《测绘成果报告书》的测量结论,认定407室套内建筑面积为302.6159㎡,建筑面积为395.9157㎡,公摊率为30.8311%;409室套内建筑面积为107.2382㎡,建筑面积为140.3009㎡,公摊率为30.8311%;XX整栋建筑面积合计27829.2588㎡。
关于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新城市公司系案涉407室、409室房屋所在楼栋的登记权利人,其有权出租案涉房屋。新城市公司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登记XX建筑面积为10973.62平方米,与测绘报告载明的整栋建筑面积27829.2588㎡存在差异,新城市公司将整栋房屋出租给他人,涉及到部分建筑面积超出登记面积而无效的情形,但因为无法区分合同中有效面积和无效面积的具体位置,且不动产权登记证上未标明具体某层或某个房间的建筑面积,案涉407室、409室产权登记面积不明确;故一审法院认为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应当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整体有效。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为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权利人新城市公司。与新城市公司签订合同的承租方为卡卡文化公司,后卡卡文化公司于2019年11月与新城市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案涉409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卡卡教育中心;且卡卡文化公司于2019年11月对外发布《公司名称变更说明书》,称自2019年11月1日起卡卡文化公司407室及409室均将使用深圳市龙岗区卡卡教育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均在说明书上盖章确认;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存在关联关系。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将房屋交付卡卡文化公司方使用。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2020年2月之后卡卡文化公司方未正常经营,亦未交纳租金;此后长达8个月左右时间里,双方就租赁合同的解除等问题进行了多次书面沟通。新城市公司一直以卡卡文化公司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卡卡文化公司方开始不同意,后于2020年10月13日发函告知新城市公司其已于2020年9月25日搬离租赁房屋;卡卡文化公司方以其行为表明房屋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于案涉407室、409室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9月25日事实上解除。新城市公司在租赁合同解除之后可完全控制租赁房屋,且卡卡文化公司方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租赁房屋内没有卡卡文化公司方财物,故不存在卡卡文化公司方返还房屋问题。
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租金支付问题。首先,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卡卡文化公司方作为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按政府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2020年2月至5月期间,不能开展线下教育活动,其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新城市公司要求卡卡文化公司方在此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不符合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卡卡文化公司方主张疫情期间遭受不可抗力,新城市公司应免除其支付租金义务;卡卡文化公司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对新城市公司并不公平,新冠肺炎疫情给原、卡卡文化公司均造成损失,不应由某一方全部承担;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规定,酌情认定2020年2月至5月14日期间承租人卡卡文化公司方应当向出租人新城市公司支付50%的租金。卡卡文化公司在此期间未向新城市公司支付租金,存在违约行为。
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9月25日合同履行期间,卡卡文化公司方称案涉407室、409室自2020年5月15日遭受停电,于2020年8月21日恢复供电,后又在2020年8月28日遭受停电至2020年9月25日;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确认停过两次电,但对停电时间无法确认;一审法院结合卡卡文化公司方向新城市公司发送的书面函件,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采信卡卡文化公司方所述,认定案涉房屋的上述停电时间。停电期间,卡卡文化公司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新城市公司作为出租人未能履行提供正常使用条件的房屋的义务;故停电期间的房屋租金,卡卡文化公司方无需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8日恢复供电期间,卡卡文化公司方可以正常使用租赁房屋,但租赁房屋在此期间前后长时间遭受停电,正常而言,卡卡文化公司方仅在此8天内难以利用租赁房屋获得任何经营收入,故恢复供电的8天时间产生的房屋租金,卡卡文化公司方亦无需支付。
关于案涉房屋的租金计算标准问题。首先是407室;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43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该合同所述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依据”,而根据一审法院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结论,407室建筑面积为395.9157㎡,实际建筑面积与双方约定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案涉407室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为395.9157㎡计算租金。新城市公司实际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返还卡卡文化公司。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就407室续签租赁合同,虽然此份合同未约定计租面积,但考虑到卡卡文化公司同意续租的每月租金系基于上一份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436平方米”产生的错误认识,故新城市公司应当将超出实际建筑面积的部分所占比例租金返还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文化公司方主张按套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不符合实践中房屋租赁的惯例和常理,在双方未特别约定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是409室;新城市公司与卡卡文化公司于2018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中未约定房屋的具体面积,合同附件用阴影部分标注该房屋的位置,亦未载明面积;可见双方约定租金时并不以409室房屋的具体面积为依据,卡卡文化公司签订合同时同意该份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并不存在错误认识;虽然反诉新城市物业公司向卡卡文化公司发送的《费用通知书》上记载有租用面积,但该通知书发生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不能证明卡卡文化公司签订合同时存在错误认识;故新城市公司就409室的租金不存在多收取的问题,新城市公司无需返还。
关于卡卡文化公司反诉主张新城市公司及新城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问题;卡卡文化公司提交的退费收据不能证明其退费因新城市公司的停电行为所导致,其主张按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作为标准来计算其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停电所受损失,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新城市物业公司已就其与卡卡文化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申请仲裁,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新城市物业公司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新城市公司在本案中反诉主张该新城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卡卡文化公司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卡卡文化公司方提交的租金发票统计,新城市公司就407室房屋收取的2014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租金总共为2060780.16元(23980元/月×12个月+25179元/月×12个月+26434.68元/月×12个月+27755.76元/月×12个月+29142.24元/月×12个月+52320元/月×9个月),新城市公司计租建筑面积为436㎡,而经测绘所知实际建筑面积为395.9157㎡,故扣除实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新城市公司多收取的租金189460元[(1-395.9157㎡÷436㎡)×2060780.16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卡卡文化公司。同时,卡卡文化公司应当向新城市公司支付407室房屋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租金82351元(395.9157㎡÷436㎡×52320元/月×3.4667个月×50%)及409室房屋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租金31899元(18403.2元/月×3.4667个月×50%),共计114250元;卡卡教育中心负连带清偿责任。卡卡文化公司辩称新城市公司返还已收取的407室、409室租赁保证金,根据前述分析,新城市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卡卡文化公司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卡卡文化公司方拒不支付租赁的理由不成立,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过错在卡卡文化公司方;卡卡文化公司主张新城市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不符合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新城市公司主张卡卡文化公司方支付逾期利息,虽然合同对此有约定,但考虑到新城市公司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停电等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卡卡文化公司反诉主张新城市公司支付多收取租金的利息,因卡卡文化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故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因原、卡卡文化公司之间互负债务,可相互抵销,故新城市公司尚需返还卡卡文化公司75210元(189460元-11425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新城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卡卡文化公司租金75210元;二、驳回新城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卡卡文化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878元,保全费26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374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新城市公司负担9362元,卡卡文化公司负担22544元。新城市公司已预交10532元,一审法院退回1170元;卡卡文化公司已预交21374元,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7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20000元,新城市公司已付测绘机构,由新城市公司自行承担。
新城市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为卡卡文化公司需支付407室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房屋租金401885.11元及按每日0.1%标准从2020年2月6日起的逾期利息;卡卡文化公司需支付409室从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房屋租金139128.18元及按每日0.1%标准从2020年2月6日起的逾期利息;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卡卡文化公司承担。
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判决驳回新城市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卡卡文化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7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卡卡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松及案外人贺文作出《关于XX投诉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载明:“经前期调查取证,XX存在违法加、改、扩建行为(您们所租用的XX407室和408室在违法搭建范围内),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正式立案查处,并责令新城市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再查,(2014)新合字第05014号《XX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涉案XX407室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104640元。卡卡文化公司已向新城市公司支付了上述租赁保证金。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就涉案XX407室房屋形成的租赁关系的效力问题;二、卡卡文化公司自2020年2月起就涉案XX407室、409室房屋应承担的租金、房屋使用费标准问题;三、新城市公司应否返还409室面积差部分的租金问题;四、新城市公司应否返还租赁保证金及赔偿卡卡文化公司因停电导致的损失问题。
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关于XX投诉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已明确涉案XX407室属违法搭建范围,故双方就该407室所签订的(2014)新合字第05014号《XX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所形成的租赁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的该项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卡卡文化公司作为线下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2月后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正常经营活动遭受严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参照相关政策规定,酌情认定卡卡文化公司按正常租金标准的50%支付2020年2月至5月14日期间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裁判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关于应当全部免除上述期间租金、房屋使用费的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新城市公司主张的2020年5月15日期间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综合卡卡文化公司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新城市公司对租赁房屋采取停电措施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联络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卡卡文化公司不应承担上述期间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裁判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项焦点问题,由于双方于2018年7月1日就涉案409室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409室的具体租赁面积,也未明确约定按照409室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租,应视为双方系按照409室的现状进行租赁,故卡卡文化公司关于应按实际面积计算409室租金并由新城市公司返还面积差额所对应租金的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项焦点,因双方就涉案407室租赁房屋所签订的(2014)新合字第05014号《XX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故新城市公司应将407室的租赁保证金104640元返还卡卡文化公司。对于409室的租赁保证金,因卡卡文化公司未支付409室2020年2月至5月14日期间相应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新城市公司有权不予返还该409室的租赁保证金。为免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对租赁保证金问题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并无不妥,但本院对407室租赁保证金的处理问题作出相应纠正。至于卡卡文化公司、卡卡教育中心主张新城市公司应赔偿因停电行为导致其经营损失的问题,卡卡文化公司并未就该侵权行为与经营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所主张经营损失数额的真实性进行充分举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实体问题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新合字第05014号《XX房屋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228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2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人民币75210元及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0464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反受理费及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6585.66元(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9210元、上诉人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卡卡教育培训中心已预交人民币273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卡卡教育培训中心负担人民币24375.66元,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卡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卡卡教育培训中心迳付诉讼费用人民币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春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尹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