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7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6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ED6XT。
法定代表人:陈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广东泽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12083。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上诉人***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以其认可原审判决中关于减免1.5个月租金的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上诉人***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1487元,多预交的743.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  心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祎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