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易玥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6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鋆,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玥吉,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玥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5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城市公司上诉请求:一、驳回被上诉人易玥吉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易玥吉支付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易玥吉答辩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有关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易玥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城市公司支付易玥吉1.拖欠的2018年至2019年年终奖100000元;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绩效奖金2145625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分红1716500元;4.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加班工资265370.89元;5.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未按劳动法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所受经济损失442000元;6.新城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新城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玥吉支付2018年年终奖54000元;二、驳回易玥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易玥吉预交),由易玥吉承担。
本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2020)粤03民终12599号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易玥吉已提交2020年7月7日的短信和7月9日涉案材料提交的回执,该案已正常受理裁决,裁决书亦未显示被上诉人易玥吉的仲裁请求曾变更,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易玥吉的主张,确认其涉案诉求于2020年7月11日前已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上诉人新城市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易玥吉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新城市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易玥吉所在部门2018年因产值未达标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易玥吉所在部门该年度的产值数据,且被上诉人易玥吉的上级罗毅经生效判决确认应参照2017年年终奖发放2018年年终奖,故上诉人新城市公司以此主张不需向被上诉人易玥吉支付2018年年终奖,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新城市公司向被上诉人易玥吉发放过2017年的年终奖54000元,一审法院据此酌定上诉人新城市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易玥吉2018年年终奖54000元,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易玥吉二审主张应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但其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新城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