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罗毅、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毅,男,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12083。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上诉人罗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6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毅的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307民初361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绩效奖金10889152元;2.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3731034.5元;3.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459770.1元;4.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34.5元;5.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季度补贴15000元;6.新城市公司支付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各项合计:19425991.1元。事实和理由:一、新城市公司恶意拖欠上诉人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绩效奖金,故新城市公司须支付上诉人绩效奖金。(一)上诉人和新城市公司双方约定了绩效奖金,上诉人依法享有绩效奖金,且约定的绩效奖金比例为项目产值的40%。(二)上诉人所在部门产值超标,且2017年项目产值为3769.2万元,2018年项目产值为3892.29万元,上诉人应获得的绩效奖金为2758.1364万元。二、新城市公司恶意拖欠罗毅加班工资,故新城市公司应依法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上诉人在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每周工作7天,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7个小时。加班事实包括考勤卡、加班通知、加班工作安排、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加班时候滴滴打车记录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三、新城市公司恶意拖欠罗毅季度补贴,故新城市公司应依据约定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季度补贴15000元。依据《环境研宄中心团队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汇编(V4.0)》约定,硕士学历每月有500元季度补贴,罗毅为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季度补贴。四、新城市公司支付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新城市公司伪造盖有公司公章的工资明细表和大量项目节点证据资料,尤其是伪造请假审批单,仿照罗毅字迹,且罗毅在所有案件中全程虚假陈述,颠倒黑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鉴于新城市公司伪造证据性质恶劣,严重妨害司法诉讼,侵犯罗毅的合法权益,新城市公司所有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严重可疑,新城市公司应该承担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的一切后果,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罗毅的请求。
上诉人罗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绩效奖金10889152元;2.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3731034.5元;3.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459770.1元;4.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34.5元;5.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期间的季度补贴1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新城市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16年12月19日。二、职务:设计人员。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离职时间:2019年7月11日。五、工资结构:根据已生效的(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2018年2月开始调整为31000元)+年终奖+过节费。六、关于罗毅主张的绩效奖金。罗毅主张新城市公司未支付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绩效奖金10889152元,新城市公司称罗毅该项诉讼请求为重复主张,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七、关于罗毅主张的加班工资。罗毅主张其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每周上班期间平均每天上班超过17个小时,但新城市公司未支付该期间的加班工资。新城市公司称罗毅上诉期间每周上班五天,每天早上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5点半,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八、关于罗毅主张的季度补贴。罗毅主张新城市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季度补贴15000元,新城市公司称罗毅的工资构成中没有季度补贴。九、仲裁请求:罗毅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绩效奖金10889152元;2.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3731034.5元;3.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459770.1元;4.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34.5元;5.新城市公司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期间的季度补贴15000元。十、仲裁结果:2020年8月15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龙城)案[2020]1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罗毅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根据生效的(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罗毅主张的绩效奖金即为年终奖;罗毅主张其工资标准高于双方约定或实际发放工资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就工资结构中包含绩效奖金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罗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罗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但罗毅在本案中提交的滴滴打车发票及行程单、租房合同、加班成果目录截图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有加班的事实,罗毅未能就加班事实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采信。罗毅主张新城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三、根据生效的(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罗毅工资结构中不包含季度补贴;故罗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毅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罗毅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罗毅提交了七组证据。证据一系送达回执,证明罗毅因不服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证据二系(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三次庭审笔录(2019年12月4日09时30分、2020年1月6日09时30分、2019年11月13日14时30分),证明罗毅的工资结构、分红比例、城市水文所成员等实情。证据三系五险参保明细表,证明城市水文所五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9.79%,新城市公司未足额和断缴罗毅五险的事实。证据四系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证明城市水文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为5%,新城市公司未足额和断缴罗毅住房公积金的事实。证据五系年度优秀员工奖,证明罗毅工资明细表中工资结构是单方面伪造的,罗毅工资有现金和购物卡发放形式。证据六系2018年度龙岗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证明该项目由城市水文所孙丹平负责。证据七系硕士毕业证学位证,证明罗毅为硕士学历,依据约定享有季度补贴。被上诉人新城市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另,罗毅向本院申请调取(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的第三次庭审录像,因罗毅已提交相应的庭审笔录,该笔录均有新城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罗毅的签字确认,调取庭审录像已无必要,故本院不予准许。
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罗毅与新城市公司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罗毅的工资结构;2.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绩效奖金;3.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季度补贴。
关于罗毅工资结构的问题。罗毅虽不认可(2020)粤03民终1260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认定的工资结构,但罗毅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新城市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系伪造,依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且罗毅提交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仅能证明其提起的(2020)粤03民终12600号案件再审申请被受理,并不能推翻上述终审判决认定的罗毅工资结构,故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0)粤03民终1260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的认定,确认罗毅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2018年2月开始调整为31000元)+年终奖+过节费。
关于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绩效奖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其工资标准高于双方约定或实际发放工资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罗毅未能就工资结构中包含除上述奖金之外的绩效奖金进行举证,依法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为罗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罗毅上述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者诉请加班工资的,应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罗毅一审提交的滴滴打车发票及行程单、租房合同、加班成果目录截图等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罗毅存在加班事实,新城市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罗毅未能就其加班事实完成相应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罗毅关于新城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新城市公司是否应支付罗毅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季度补贴的问题。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认定,罗毅工资结构中并不包含季度补贴,罗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罗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罗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罗毅已预交),由上诉人罗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心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