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5752号
原告易玥吉。
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12083。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鋆,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易玥吉诉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易玥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子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被告)支付申请人(原告)2018年至2019年年终奖100000元、2018年至2019年绩效奖金2145625元、2018年至2019年分红1716500元、2018年至2019年加班工资265370.89元、因未给申请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442000元;
二、仲裁裁决:深龙劳人仲(龙城)裁[2020]163号仲裁裁决书以申请人2020年7月13日才申请仲裁2019年7月11日前的权利,被申请人也提出时效抗辩为由,对其前四项诉求予以驳回;第五项诉求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驳回申请人(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原告1.拖欠的2018年至2019年年终奖100000元;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绩效奖金2145625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分红1716500元;4.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加班工资265370.89元;5.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未按劳动法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所受经济损失442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起诉。
四、入职时间和职务:2017年12月13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为设计人员;
五、劳动合同:已签订,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3000元;
六、工资标准:根据(2019)粤0307民初2179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11000元+过节费+年终奖”,(2020)粤03民终1259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前述一审判决;
七、年终奖:原告主张金额是固定的,2017年发放了54000元,2018年没有发放,2019年按在职时间(计算到9月)折算为46000元;被告认可存在年终奖项目,但辩称金额不固定,是按照完成600万项目的产值计算,且所在部门(原告所在水文组共三人)年终奖加上已发放的全部工资后总和不超过36%,提交了《2018年预算说明》及附表,另主张2018年原告的水文组仅完成80万(即仅有华侨城-甘坑客家小镇项目),原告主张的其他资料并非其部门完成,2019年原告小组未完成任何项目,另指出原告及其上级罗毅在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9]646、647号庭审笔录中(12页)已明确表示“年终奖会根据产值变化”,解释2017年是应其上级罗毅的坚持才予以发放。原告上级罗毅在(2019)粤0307民初21798号案件中主张过其个人的2018年年终奖,一审认定“双方均确认在职期间的年终奖根据当年的产值计算”,但“因公司制作的产值确认表没有经员工签名确认,故参照2017年年终奖金额酌定了罗毅2018年的年终奖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八、绩效奖金:原告主张按照项目产值,认可年产值得超过600万才有计发,也提交了《2018年预算说明》及附表,但不认为薪酬合计低于36%的比例,认为应当适用最后环境中心总计70%的比例,故该奖金为超过600万的部门产值乘以组内比例12.5%;主张水文组内成员共七人,除原告外还包括罗毅、孙某、罗业宽、马某等,另提交了被告在(2019)粤0307民初21798号案件中的上诉状,指出被告承认“奖金包括年终奖和分红奖金…分红奖金在下一年度分十三个月发放…”,说明年终奖外另有奖金;对于部门完成的产值情况,原告提交了《2018年新起点项目储备分配表》,该表有列明部门、项目名称、年度末总到账比例,其中部门简称“sw”的合计482.5(W),有城市环境所、城市水文所和环境中心的负责人签名;被告认可分配表,但认为该证据可见原告未达到应分配的条件,认可上诉状,但解释分红奖金就是指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每月11000元固定奖金,且原告已主张了相关诉求,辩称所谓的绩效奖金就是指年终奖,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9]647号仲裁裁决书已认定“绩效奖金(年终奖)”后,原告并未起诉,说明其认可两者性质一致,现属于重复主张;对于原告提交的《近三年业绩清单》、《2018年概预算表》、《2018年8、9月项目进度表》,被告以预算表、进度表没有签名或盖章、业绩清单没有原件为由均不予认可,对于水系综合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技术服务等材料,被告提交了更多的对应项目的节点资料、入账电子回单,解释并非是原告所在部门的产值、部分项目在原告入职前已运作,与原告无关;原告确认从未发放过绩效奖金,解释储备分配表上的项目对应部门不准确,如孙某负责的项目就被标注为hjs;被告予以否认,指出在(2019)粤0307民初21799号罗毅的庭审笔录中(2020年1月6日,第7页),原告的上级罗毅已经确认2018年1月水文组才财务人事独立,4月份孙某已经调回环境所;
九、分红:原告主张依据就是《2018年预算说明及附表》中决议第一项提及的“将原环境所事业部架构13%比例节余的成本对入职时间较长员工进行分红发放...由业务所2018年分月发放,计入个人2017年薪酬”;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确认该项目从未发放过;
十、加班工资:原告为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提交了微信群聊天截图和携程网发送的2018年4月29日外地航班的短信截图、罗毅的文件截图、员工卡、制度汇编,被告对以上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
十一、未开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交了案外人深圳市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聘用函,要求原告上班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转正后税前工资30000元,另有年终绩效奖;原告另提交了2020年7月14日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函,表示前述入职时间笔误,实际为2019年。原告另提交了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的报税证明、2020年7月16日被告开具的原告连续旷工的《离职证明》;被告对案外人出具的证据均不认可,拟申请就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撤回申请,另解释直到2020年7月15日收到本案的仲裁材料后才获悉原告要求开具的意思表示;2020年11月19日已经再次开具《离职证明》,但签收后又被退回;对于被告庭后提交的马某、孙某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原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十二、关于仲裁时效:原告主张2020年7月11日前已经申请仲裁并提交证据,提交了2020年7月7日深圳人社局发送确认原告仲裁申请已经通过初核并要求其于2020年7月9日提交书面材料的短信,庭后原告还补交了加盖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骑缝章的证据材料目录和材料清单,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9日,被告认为其中并不包含仲裁申请书,也不能证明原告已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辩称应以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十三、证人证言:原、被告申请的证人孙某、马某均未到庭作证;仅另案原告罗毅到庭,被告以罗毅存在利害关系等为由对证言未予认可。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告涉及2019年7月10日(含)前的诉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如果未过,年终奖、绩效奖金、分红是否应当支持以及金额、原告是否存在加班情况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等问题。
关于仲裁时效,原告已经提交了2020年7月7日的短信和7月9日涉案材料提交的回执,该案也正常受理裁决,裁决书也并未反映原告的仲裁请求进行过变更,因此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确认原告的涉案诉求于2020年7月11日前已经向仲裁提出,认定相关诉求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应予审查处理。
对于年终奖,生效判决确认属于原告工资的组成部分,被告也向原告发放过2017年的年终奖54000元,现生效判决书已确认年终奖与产值有关,且原告对仲裁时将年终奖等同于绩效奖金的认定未持异议,双方对于超过部门产值600万元的部分计发标准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2018年、2019年的年终奖应按照当年度部门超过600万的产值部分计发。被告否认原告所在部门的产值达标,原告对被告认可的产值范围不予认可,其提交的项目资料价款超过计发标准,但确实存在与其他部门产值混同的陈述,且根据被告陈述确实有早期项目需要水文组继续跟进的情形,因此,在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明原告2018年度所在部门的产值数据的情况下,加之原告的上级罗毅经生效判决确认应参照2017年年终奖发放2018年年终奖,鉴于年终奖是先部门确定后内部再按比例分配,故本院参照后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8年年终奖54000元。原告2019年7月10日离职,亦未就2019年年终奖符合发放条件完成举证,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如前所述,绩效奖金与年终奖系同一性质,原告未就另行存在绩效奖金或者分红约定进行举证,本院对相关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加班工资,原告未能就加班事实完成有效举证,被告亦不认可,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2020年7月16日已经向原告开具了《离职证明》,至于其主张自2019年7月11日起,期间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因仅提交了案外公司出具的《函》和《证明》,且证据本身存在严重瑕疵,没有经办人的签名,手签落款时间错误不符合常理,故相关主张没有有效证据,无法显示原告的损失情况和因果关系,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玥吉支付2018年年终奖54000元;
二、驳回原告易玥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易玥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全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