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09号
原告深圳市同筑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30号4号楼50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9区尚景花园2栋3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莱芜金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莱芜市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设计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应当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转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设计方所在地。本案原告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
审判员*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