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异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秦庄村。
第三人郭景宇,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第三人杨娟,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第三人杨文远,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何柳,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西平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电力古城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古城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郭景宇、杨娟、杨文远、何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古城公司称,**贸易公司清算时未公告清算事宜导致其未申报债权,且该公司清算报告系伪造。请求追加清算组成员杨娟、杨文远、何柳与实际控制人郭景宇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0年5月31日,**贸易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股东郭景宇认缴出资35万元,占出资比例70%;股东杨玉红认缴出资15万元,占出资比例30%。2018年3月19日,股东郭景宇、杨玉红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杨娟;2019年6月14日,杨娟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杨文远。2019年11月28日,**贸易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注销**贸易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为杨娟、杨文远、何柳,清算组负责人为杨文远。2020年7月15日,该公司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并于同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20年7月16日,该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古城公司以**贸易公司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追加郭景宇、杨娟、杨文远与何柳为本案被执行人,其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