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2民初841号

原告:张宝,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学院大厦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

法定代表人:季金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与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宝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向晔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