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2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
法定代表人:季金满。
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齐云山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0194225M。
法定代表人:俞小妹。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皖1022民初77号民事调解,确定:一、被告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5.4万元(已扣除支付给毕小虎30000元,主给水管道渗漏维修费1000元,更换抽水马桶费用5000元),上述款项在达成本调解协议后十五日内付清(收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黄山西路支行,开户名: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账号:×××09);二、原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交付420万元的发票(已支付283.6万元的发票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开具给被告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剩下的余款发票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开具);三、原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自此终结。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5元,由原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报财产,申报情况主要为不动产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13161.91㎡,汽车站站房(在建工程)6100㎡,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的到期债权2481000元及利息。
三、网络查控情况
2022年4月1日、6月7日,本院网络查询反馈情况为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过少。
2022年6月3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均为壹年(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因相关账户余额过少,无扣划必要。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为: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线下传统查控情况
2022年1月21日起,本院分别到现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地方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休国用(2014)第0736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名下有位于休宁县××镇××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证号为休国用(2010)第0418号】。
2022年6月2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叁年(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现暂不宜处置。
2、2022年2月11日,本院向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材料,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委员会的到期债权1600000元。
3、2022年1月25日,本院到休宁县交通运输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建客运站补助项目款余额情况,经查,现该局无被执行人建客运站补助项目款余额。
4、经营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客运站场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汽车清洗。现主要财产为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及汽车站站房(在建工程),该公司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公司仅靠出租部分场地及少量车辆经营维持,公司经营困难,无履行能力。另查,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分公司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休宁汽车站,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传统查控结果分析为: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经阅卷查询,除本案外,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各级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8件,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1件,执行到位2999256.72元,本案待参与分配;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7件,立案标的32997003.57元,执行到位2508514.92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
六、因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俞小妹高消费。
七、2022年6月27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款145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694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案查控财产,请在查控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续冻申请,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审查及同意本案移送破产审查,除本案经依法查控但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黄山达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俞小妹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运  高
审判员 汪  新  棠
审判员 王  勇  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义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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