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120号
申请人:佛山市盛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综合开发区3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GNCJ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
法定代表人:季金满。
被申请人:季金满,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盛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的银行存款119578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盛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的银行存款119578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盛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