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293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 法定代表人:季金满。 被告:季金满,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金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1元,减半收取1046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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