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106号
原告:惠山区洛社镇**玻璃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N4D61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西路3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3055X3,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季金满。
被告:***,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威县。
原告惠山区洛社镇**玻璃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东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经营部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合计1974元,由原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